河池市卫生计生委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河池市卫生计生委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河池市卫生计生委由7个单位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2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3个,代管离退休机构1个。行政单位是河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分别是:河池市计划生育协会、河池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别是:河池市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医学情报所、河池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代管离退休机构河池市药品检验所。
委机关本级内设办公室、法制监督科、体改规划宣教科、考核督查指导科、疾病预防控制科、医政医管科、妇幼保健与基层卫生科、中医药管理科、卫生保健应急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人事科、财务科共12个职能科室。
(二)人员构成情况。
1.行政单位人员:实有在职人员19人。离退休人员共18人(其中离休1人)。
2.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实有在职人员11人,退休人员1人。
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有在职人员16人,离退休共16人(其中镇南关退休1人)。
二、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河政办发〔2014〕126号文件规定,河池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具体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制定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
3.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4.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7.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8.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0.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2.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5.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16.指导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17.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18.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9.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0.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9年预算总收入1066.36万元,同比增加141.91万元,增长15.35%。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66.36万元,同比增加141.91万元,增长15.35%。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85万元,同比增加10万元,增长率13.33%。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0万元,与2018年同比持平。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9年支出总预算1066.36万元,同比增加141.91万元,增长15.35%。基本支出777.8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4.14%。项目支出146.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5.86%。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5类,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13.90万元,占总预算1.30%,同比增长100%。
教育支出类科目4.9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46%,同比增加0.15万元,同比增长3.1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97.9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18%,同比增加4.25万元,同比增长4.5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科目892.0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3.66%,同比增加121.37万元,同比增长15.75%。
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57.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40%,同比增加2.25万元,增长4.07%。
(二)按支出经济科目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932.3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7.43%。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787.7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4.49%,同比增加109.35万元,增长16.12%。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87.3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9.37%,同比增加16.30万元,增长22.94%。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57.25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6.14%,同比增加28.84万元,增长101.51%。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134.0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2.57%,同比减少12.58万元,下降8.58%。
(三)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066.36万元,其中经费拨款981.36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32.34万元,项目支出134.02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干部教育支出4.93万元,全部是日常公用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干部教育方面的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95.8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行政运行498.19万元,基本支出495.19万元,项目支出3万元。主要用于委机关和参加公管员管理事业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11.0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委机关为完成各项医疗卫生计生工作任务、保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纠纷调解及医疗机构评审、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妇幼卫生服务、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人员考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经费支出等。
其他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支出223.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3.19万元,项目支出20万元。基本支出203.19万元主要是委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支出20万元主要是本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创建健康城市、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单位各项工作,巩固和发展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组织开展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经费。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59.6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事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住房保障支出57.54万元,主要是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委机关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76万元,主要是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单位应缴个人失业保险费支出。
市场监督管理事务13.90万元,主要是药品检验所离休人员发放的离退休待遇。
死亡抚恤1.25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遗属人员抚恤金及生活补助支出。
三、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4.7万元,比2018年初预算6.4万元减少1.7万元,同比下降26.56%。其中:
1.公务接待费2019年预算4.2万元,同比减少0.3万元,下降6.67%,主要是安排接待自治区卫健委及兄弟市有关领导来我市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调研考察和我市组织的卫生考试巡考人员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2.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当年没有预算安排出国(出境)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初预算0.5万元,同比减少1.4万元,同比下降73.68%,主要是开展卫生考试工作用于押运试卷等。2019年预算项目经费了减少1。4万元,由于事业单位没有项目经费预算安排,事业单位开展项目检查督导等公务用车运行费计划从专项事业经费中落实,另行增加预算。
第三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行政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行政运行498.19万元,主要用于委机关和参加公管员管理事业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具体的预算,主要是2019年市本级财政调减预算安排我委的项目经费,我委计划在市财政安排的本级专项事业经费时再另行计划安排。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目前计划生育药具站有公务用车车辆1辆,无单位价值5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我委按照市财政的要求自行组织评价工作组对本委3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三个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并将自评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和在本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河池市市直卫生计生单位2019年部门预算报表(预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