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概况
二、人员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二、支出预算说明
三、2019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情况
第三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二、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四、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五、预算收支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
根据河池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市本级2019年部门及2019-2021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河财预〔2019〕5号)要求,现将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之一,主要职能如下:
1、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县(市、区)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河池市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起草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编、修改审查报批与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4、承担建立和实施科学规范的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5、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综合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的报建和工程建设(含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监理工作。
7、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建设档案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配合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8、承担规范村镇建设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9、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10、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11、研究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规定,组织建设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并指导市住房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住房建设行业学术社团管理工作。
12、承担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和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设计、街景设计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备案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防雷管理,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预算、设计审批、施工管理等工作。
13、承担相关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会同财政、发改部门监督所辖县及代管市的城市各项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城市配套费用使用计划的拟定、上报并予以实施。
14、负责住房建设系统的住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安全、劳资、固定资产等统计业务。
15、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1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9个单位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局属参公单位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5个,局属非参公单位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3个。局属参公单位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分别是: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河池市建设档案馆、河池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河池市建筑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河池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局属非参公单位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分别是:河池市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河池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局行政机关设置科室8个: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城乡规划建设科、村镇建设科、建筑市场管理科。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局人员编制总数为79人,其中行政编制21人,事业编制58人。实有财政供养人数103人,其中行政在职16人,事业在职49人,离退休人员37(其中离休1人),聘用人员1人(后勤控制数1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河池市住建局机关本级。行政编制21人,实有财政供养人员16人,其中行政编制在职人员16人。离退休人员32人(其中离休1人),聘用人员1人(后勤控制数1人)。
(二)河池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属参公单位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编制19个,实有财政供养人员17人。
(三)河池市建设档案馆。属参公单位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编制3个,实有财政供养人员2人。
(四)河池市建筑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属参公单位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编制3个,实有财政供养人员2人。
(五)河池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属参公单位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编制5个,实有财政供养人员5人。
(六)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属参公单位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编制4个,实有财政供养人员4人。
(七)河池市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编制18个,实有财政供养人员16人。 离退休人员5人。
(八)河池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编制4个,实有财政供养人员3人。
(九)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事业单位编制2 个,实有财政供养人员1人。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9年财政部门总预算拔款经费合计1378.18万元,同比增长4.60%,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一)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财政部门总预算拔款经费合计1378.1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合计1280.87万元(其中经费拔款1276.87万元,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4.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拔款合计80.00万元,上年结余收入合计17.31万元(其中其他结余17.31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9年支出总预算1378.18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996.5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纳费等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47.24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工资、遗属生活补助、等支出。
公用经费112.0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
专项经费222.31万元,专项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5类,其中:
1.教育类科目6.2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45%,同比减少0.58万元,降低8.54%。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120.7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76%,同比减少5.58万元,降低4.42%。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科目72.8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29%,同比减少1.8万元,降低2.41%。
4.城乡社区类科目1026.6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4.49%,同比增加89.65万元,增长9.57%。
5.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71.6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2%,同比减少6.09万元,降低7.83%。
6.其他支出科目80.0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80%,同比减少15万元,降低15.80%。
(二)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1155.8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3.87%,同比增加102.28万元,增长9.71%。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996.5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2.31%,同比增加67.86万元,增长7.31%。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12.05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13%,同比增加8.88万元,增长8.61%。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47.2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3.43%,同比增加25.55万元,增长117.80%。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222.3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6.13%,同比减少41.69万元,降低15.79%。项目支出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22.31万元。
三、部门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总预算7.9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7.98万元,同比减少3.82万元,降低32.37%,主要用于各类公务接待和各类专项接待等支出);会议费13.99万元,同比减少2.4万元,降低14.64%,主要是用于召开各项专项会议和业务会议支出;培训费27.01万元,同比减少0.88万元,降低3.16%,主要是用于各项业务培训。
第三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112.05万元,比2018年103.17万元增加8.88万元,增加8.61%。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中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增加了物业补贴。
二、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9年我局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2.56万元,同比增加8.56万元,增长214%;增减因素是2019年增加采购项目。采购品目为货物和服务,采购内容主要为办公设备、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技术评价和防雷装置检测,采购组织形式为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预算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0%,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部门集中采购预算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0%,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分散采购预算12.56.00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100%,同比增加8.56万元,增长214%。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项目预算绩效说明
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我局在编制2019年度经费预算的同时,对所有项目(包括基金项目)支出预算结合年度工作计划设置了预算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1、附件1-2。
2018年度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公开详见附件2。
五、预算收支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预算均为1,378.18万元,同比增加60.59万元,增长4.60%。预算收支增长,原因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增资并同时导致以工资为测算依据的相关公用支出相应增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3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