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法制办公室
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
编制说明
河池市法制办公室部门预算已通过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并由河池市财政局(河财预〔2017〕5号)批复下达,按照要求,现将河池市法制办公室(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河池市法制办及所属事业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1)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2)负责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
(3)审查修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4)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5)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清理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6)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7)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等有关证件。
(9)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10)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备案事宜。
(11)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2)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区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13)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
(14)指导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15)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1、行政复议科
2、行政执法监督科
3、人事秘书科
4、政府法律事务科
5、法规科
6、河池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二层机构)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办编制9人,在职在编9人,其中正处级1名,副处级3名,科级3名,科员3名。二层机构编制2名,在职在编2名。
第二部份:河池市法制办及所属事业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7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总预算221.16万元,同比增长42.44%。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1.16万元,同比增加65.89万元,增长42.44%。
上年结余收入0万元。
(二) 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221.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6.16万元,项目支出65万。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五类,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支出预算198.96万元;
(2)教育支出1.13万元;
(3)医疗卫生类科目支出预算8.26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支出预算12.80万元;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156.1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0.06%%,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19.41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7.26万元;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6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9.94%,其中: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65.00万元;。
二、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221.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6.16万元,项目支出65.00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基本支出156.16,。工资福利支出119.4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9.49.
项目支出65万元:地方立法工作经费 8.00 万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32.00 万元;仲裁委工作经费 5.00 万元;行政复议专项经费 8.00 万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经费 2.00 万元;依法行政调研专项经费 1.00 万元;全市法制办主任及法制工作会议专项经费 2.00 万元;政府法律事务相关文书送达经费 1.00 万元;综治维稳经费-涉及群体案件及疑难案件听证经费 1.00 万元;行政应诉专项经费 5.00 万元
三、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00万元(全口径),比去年减少1.98万元,(2016年为2.98万元)减少66.44%,公务接待费1.00万元,公务出国(境)0元,公务用车为运行费河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元,会议费3.00万元(2016年为2万元),比去年增加1万元,培训费1.13万元(2016年为0.98元),比去年增加0.15万元。
三公经费变化说明:主要是公车改革之后,公务用车车辆购置费河车辆运行费没有,导致三公经费减少。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