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环境保护局
河池市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河池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材料上报等。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对环保领域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河池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查重大发展建设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河池先进市建设工作。
(八)协助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河池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清洁生产核查工作。
(十一)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受自治区环保厅和市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内设科室7个,设直属单位3个,派出机构1个,编制数126人。
三、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财政部门总预算拨款经经费合计1951.07万元,同比2016年增加了728.46万元,增长59.58%。其中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资金320万元,同比2016年增加了211万元,增长193%。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1951.07万元,同比2016年增加938.46万元,增长了92.67%。其中基本支出1529.07万元,同比增加了516.46万元,增长51%;项目支出422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3.20万元,“三公”经费支出比上年减少18.5万元;会议费9.1万元,培训费23.72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为零。
(2)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安排为零。
(3)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安排为5万元,与上年预算22.5万元同比减少17.5万元。
(4)公务接待费预算8.2万元,与上年预算9.2万元同比减少1万元。
(5) 会议费9.1万元,与上年预算11.8万元,同比减少2.7万元。
(6) 培训费23.72万元,与上年预算17.56万元,同比增加6.16万元。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169.52万元,比2016年72.48万元增加97.04万元,增长133.88%。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把公务员的公务交通补贴并入机关运行经费进行统计,而2016年的公务交通补贴未在此项目统计。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由于机关当时没有明确的采购计划,故未就政府采购方面作相应的预算安排。
三、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 “三公”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