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政法委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人员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20年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二、2020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三、2020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专业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预算公开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政法委主要职责
本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协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市委及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完成市委及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政法委设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执法监督室、宣传调研室);另有合署办公机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河池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管市法学会。
三、人员构成情况
市委政法委行政编制人数22人,市法学会参公事业编制3人,现实有人数为21人,其中行政在职18人,参公事业在职3人,离退休10人。
第二部分:2020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预算总收入
2020年本部门预算总收入588.88万元,同比减少5.62%,其中市本级经费拨款入588.88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00%。
二、预算总支出
2020年支出总预算入588.88万元,同比减少5.62%。其中基本支出471.58万元,同比减少15.11%;项目支出117.30万元,同比增加41.69%。
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404.5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5.78%;商品和服务支出57.1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1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9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10%。基本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五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344.91万元;教育支出4.5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6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5.7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6.70万元。
项目支出为总共117.30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14.30万元,资本性支出3万元。
三、“三公”经费说明
2020年部门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3万元,公务用车费支出预算0万元。
2020年会议费支出预算12万元,培训费支出预算4.59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机关行政运行471.58万元,主要用于市委政法委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预计3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市委政法委无公务用车车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市绩效办抽取了3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0万元,占年初项目预算资金的73.09%。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三个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如:“平安建设”专项经费。
该项目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是各县(区)、综治委成员单位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工作及向全市开展政法综治(平安建设)宣传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显示,项目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比较好,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五、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城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城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部分:预算公开报表 1808254341.xlsx
预算项目绩支出效目标公开(含整体绩效目标)205030438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