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池市委党史研究室、河池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河财预〔2014〕19号《关于深入推进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中共河池市委党史研究室、河池市地方志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单位概况及主要职责
中共河池市委党史研究室、河池市地方志办公室,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中共河池市委党史研究室为市委工作部门,河池市地方志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共河池市委党史研究室、河池市地方志办公室是党委、政府进行党史征研和地方志编修的工作部门,为参公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市编委核定参公编制数为13人,机关后勤控制数为1人,内设秘书科、征编科、方志科、年鉴科。2019年,在编11人,其中正处级1人,副处级2人,正科级4人,主任科员3人,副科级1人。
主要职责是:1、党史研究方面:(1)制订中共河池地方党史资料征集、编写、研究工作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2)负责中共河池历史资料的征集、整理、核实和研究工作。(3)编辑出版河池各个时期党史资料丛书和地方党史史稿。(4)开展党史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红色旅游等提供服务。(5)开展党史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6)加强党史遗址保护,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党史纪念活动和纪念场馆建设等工作。(7)加强对各县(市、区)党史部门及全市党史协会的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8)完成自治区党史研究室布置的业务工作任务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2、地方志工作方面:(1)制订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2)负责本市志书资料的征集、整理、核实和保管工作。(3)编修本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各种地情书。(4)保存、整理和利用古籍旧志及其他重要地方志文献和资料。(5)组织开展方志、年鉴理论研讨和宣传,为社会服务。(6)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方志业务工作。(7)完成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布置的业务工作任务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报表、“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9年收入总预算290.53万元,同比增长了12.34%。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290.53万元,同比增长了12.34%,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9年支出总预算290.53万元,基本支出254.4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7.57%;项目支出36.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2.43%。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5类,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231.5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9.71%,同比增长了13.74%。
教育支出类科目1.8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63%,同比增长3.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27.4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45%,同比增长12.0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科目14.7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5.08%,同比增长2.57%。
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14.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14%,同比增长了3.76%。
(二)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254.4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7.57%。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 202.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9.47%。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30.0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1.8%。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2.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73%。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36.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2.43%。
三、2019年“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情况。
2019年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5.6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8万元,会议费3万元,业务培训费1.82万元。比2018年初预算5.56万元增加了0.06万元,同比增长1.08%。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9年预算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2.公务接待费2019年预算0.8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减少0%。
3、会议费2019年预算3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减少0%。
4、培训费2019年预算1.82万元,同比增加0.06万元,增长3.41%。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