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1、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系列方针政策。
2、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划,拟定工作方案,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3、负责全市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4、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5、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6、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7、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8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9、指导县(市、区)、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0、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1、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2承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方案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中旬要完成省、市、县三级交接)文件,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食安办综合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人事科、规划财务科、稽查科、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
二、人员构成情况
现有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处级领导干部职数6名;科级领导干部职数19名(含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其他人员职数8名。现实有人员32名,其中:处级领导6名,科级领导16名,科级非领导5名,其他人员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现实有人员3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现实有人员3名。退休人员8名。
第二部分: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详见附表:
附表: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预算批复公开)-食品药品监管局 (点击下载)
第三部分: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2017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总预算697.80万元,同比增加242.22万元,同比增长53.17%。其中:
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697.80万元,同比增加242.22万元,同比增长53.17%。其中:经费拨款672.04万元,同比增加238.22万元,同比增长54.91%;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25.76万元,同比增加4万元,同比增长18.38%。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697.80万元, 同比增加242.22万元,同比增长53.17%。其中:
基本支出552.0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79.11%,同比增加238.22万元,同比增长75.91%;项目支出145.7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0.89%,同比增加4万元,同比增长2.82%。
教育支出类科目3.7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54%,同比增长24.5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科目652.6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3.53%,同比增长54.55%。
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41.4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94%,同比增长36.69%。
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552.0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9.11%,同比增加238.22万元,同比增长75.91%。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388.7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0.43%,同比增长67.99%。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75.01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3.59%,同比增长259.7%。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88.25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5.99%,同比增长43.52%。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145.7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0.89%,同比增加4万元,同比增长2.82%。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9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6.17%;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28.76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88.34%;
其他资本性支出8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5.49%。
二、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697.8万元,同比增加242.22万元,同比增长53.17%。其中:基本支出2636.78万元,同比增加238.22万元,同比增长75.91%。项目支出601.10万元,同比增加4万元,同比增长2.82%。。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教育支出3.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3.75万元。主要用于干部培训方面的支出。
行政运行478.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478.57万元。主要用于市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药品事务47.76万元,其中项目支出预算47.76万元。主要用于药品(含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化妆品事务8万元,其中项目支出预算8万元。主要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医疗器械事务4万元,其中项目支出预算4万元。主要用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食品安全事务78万元,其中项目支出预算78万元。主要用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其中项目支出预算8万元。主要用于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41.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41.43万元。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局机关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7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41.3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4.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37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主要用于单位保留的执法车辆燃油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二)2017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24.3万元,同比下降15.03%。其中:公务接待费4.30万元,同比下降6.52%,主要用于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费20万元, 同比下20%,主要用于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费用。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4.22万元,比2016年增加0.84 万元,增加19.91%。主要原因是:单位的人员增加,相应的培训费、日常公用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在项目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8万元,拟购置执法用计算机2台,多功能一体机2台,费用2万元;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购置计算机1台、多功能一体机1台,费用1万元;抽样购置食品检测、监测设备2台,费用4万元;餐饮监管购置计算机1台、多功能一体机1台,费用1万元;已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待预算批复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部份: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