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2023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含绩效目标)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市委政法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统一全市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统一领导。
(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决定,对全市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推进平安河池、法治河池建设,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全市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分析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形势,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推进工作,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维稳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四)了解掌握全市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和工作规划,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政法各部门协同办案智能化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了解掌握全市邪教活动形势,研究邪教发展规律,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协调推进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措施。
(六)加强对政法队伍的政治督察、综治工作的督导和政法干警纪律作风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工作。监督和支持全市政法各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协调重大、疑难案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组织开展政法领域的调查研究,研究拟定全市政法的重大政策、重大措施,组织研究全市政法改革中带有方向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提出建议。参与河池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八)掌握全市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全市政法各部门媒体网络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政法单位做好涉及政法工作的重大宣传工作。
(九)指导推动全市政法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市委及市委组织部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代管市法学会。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市委政法委内设12个机构,分别是:办公室,综合信息科,维稳指导科,反邪教指导科,平安建设指导科,政法督导和法治建设室,基层社会治理指导科,宣传调研室,执法监督室,智能化建设科,干部人事科,政治部。
三、人员构成情况
市委政法委有行政编制22个,现有在职人员21人,退休人员13人;市法学会参公事业编制3个,现实在职人员2人,休人员1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有事业编制3个,现有在职人员2人。
第二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23年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3年本部门预算总收入694.08万元,其中市本级经费拨款入694.08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00%,同比减少5.8%。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3年支出总预算694.08万元,同比减少5.8%。其中人员类支出536.48万元,同比减少1.94%,占支出总预算的77.29%;运转类支出71.11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的10.25%;特定目标类支出86.5万元,同比减少17.62%,占支出总预算的12.46%。
人员类支出中,工资性支出243.68万元,同比增加5.96%;预发绩效考评奖金72万元,同比增加73.91%;上年绩效奖励差额28.51万元,同比减少73.49%;公务员奖励奖金1.5万元,同比增加25%;基础性绩效工资2.8万元;奖励性绩效工资1.57万元;物业服务补贴(在职人员)4.75万元,同比减少3.4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55.84万元,同比减少7.89%;职业年金27.92万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22.16万元,同比减少7.90%;工伤保险0.72万元,同比减少5.26%;失业保险0.05万元;编内在职住房公积金41.88万元,同比减少7.92%;公务员医疗补助13.96万元,同比减少7.92%;大病医疗统筹(在职人员)0.34万元,同比增加9.68%;事业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0.46万元;退休人员医疗费4.86万元,同比增加22.42%;物业服务补贴(离退休人员)3.26万元,同比增加17.27%;退休人员生活补助8.4万元,同比增加16.67%;大病医疗统筹(离退休人员)0.19万元,同比增加18.75%;遗属生活补助1.60万元,与上年持平。
运转类支出中,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16.10万元,与上年持平;退休人员公用经费0.42万元,同比增加16.67%;培训费5.24万元,同比减少7.75%;福利费0.15万元,同比增加7.14%;工会经费6.98万元,同比减少7.92%;公务交通补贴25.38万元,同比减少4.08%;机关事业单位伙食补助费10万元,同比增加8.70%;机关公务移动通信补贴3.84万元,同比减少8.57%;驻村工作补助经费3万元,与上年持平。
特定目标类支出86.5万元,同比减少17.62%,分为9个项目,均为上年延续项目: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费12.5万元,比上年减少30.56%;政法委工作经费15万元,比上年减少14.29%;党建活动经费1万元,比上年增加100%;综治维稳工作经费20万元,比上年减少25.93%;平安建设工作经费15万元,与上年持平;法学会工作经费5万元,与上年持平;610工作经费5万元,比上年减少28.57%;案件评查经费5万元,与上年持平;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乡村治理专责小组工作经费8万元,比上年减少20%。
二、2023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3万元,主要是安排接待上级政法部门有关领导来我市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其他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一致。
2023年会议费支出预算9.5万元,比2022年减少24%,主要是用于安排上级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及县区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同志来我委参加各类会议费用支出。培训费支出预算13.74万元,比2022年增加4.25%。主要是用于我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各类业务培训。
三、2023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
详见附表市委政法委 2023 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机关行政运行432.87万元,主要用于市委政法委机关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预计5.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