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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单位概况
二、人员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单位2021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21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21年收支总体情况
二、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三、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
2、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落实自治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措施,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员来河池就业管理政策。
4、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统筹办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5、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市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7、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管理工作。加强人才工作综合管理,构建人才服务体系、推动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本市人才小高地工作,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河池工作或定居政策。
8、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业务经办工作,监督管理保证金,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9、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管理办法,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
10、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1、拟订并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12、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有直属单位9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6个,局属非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事业单位1个,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个。行政单位是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本级。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分别是:河池市人才服务中心、河池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河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河池市就业服务中心、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河池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局属非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事业单位是:河池市技工学校。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河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局机关本级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财务科、人教科、就业科、专技科、事业科、劳动关系与监察科、工资福利科、社保科、仲裁科共11个职能科室。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局人员编制总数为174人,其中行政编制23人,参公事业编制78人,事业编制75人。实有在编在岗人员150人,其中行政在职23人,参公事业在职59人,事业在职68人。离退休人员91人(其中退休人员享受离休待遇1人)。具体情况如下:
1.市局机关本级。行政编制23人,实有财政供养行政编制在职人员23人,离退休人员35人。
2.河池市人才服务中心。参公事业编制5人,实有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在职人员3人,离退休人员1人。
3.河池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参公事业编制6人,实有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在职人员4人。
4.河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公事业编制38人,实有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在职人员31人,离退休人员17人。
5.河池市就业服务中心。参公事业编制11人,实有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在职人员8人,退休人员5人。
6.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公事业编制6人,实有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在职人员3人。
7.河池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参公事业编制12人,实有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在职人员10人。
8.河池市技工学校。事业编制70人,实有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在职人员65人,离退休人员33人员。
9.河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事业编制5人,实有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在职人员3人。
第二部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单位2021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21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21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1年收入总预算4713.79万元,同比增加589.38万元,同比增长14.29%。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091.87万元,同比增加408.46万元,增长11.09%。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113.92万元,同比增加62.92万元,增长123.37%。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508万元,同比增加118万元,增长30.26%。
(二) 支出预算说明。
2021年支出总预算4713.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6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8.62%,同比减少133.13万元,下降4.59%;项目支出1950.7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1.38%,同比增加722.51万元,增长58.82%。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教育类科目支出预算1365.9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8.98%;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支出预算3054.2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64.79%;
(3)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49.7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18%;
(4)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支出预算143.8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05%。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2021年基本支出276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8.62%,同比减少133.13万元,下降4.59%。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369.6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5.76%。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313.61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1.35%。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79.73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2.89%。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1950.7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1.38%,同比增加722.51万元,增长58.82%。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64.29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8.42%;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047.47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53.69%;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11.99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31.38%;
资本性支出127.04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6.51%。
二、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091.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49.08万元,项目支出1442.79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行政运行1085.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688.19万元,项目支出397万元。主要用于市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07.50万元,属于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市局机关为主持召开全市有关工作会议及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职业定点培训机构检查、工资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劳动能力鉴定、市级特聘专家评选、“十百千”人才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选和市人才服务中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41万元,属于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市直单位公务员录用面试、事业单位招聘面试方面的支出。
教育支出735.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685.59万元,项目支出预算49.49万元。主要用于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及办公方面的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19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河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专项业务支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97.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567.62万元,项目支出预算30万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展社会保险的办公、差旅及专项业务工作方面的支出。
死亡抚恤3.08万元,主要按有关规定对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发放抚恤金的支出。
就业管理事务219.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26.62万元,项目支出预算93万元。主要用于河池市就业服务中心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92.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80.54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2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仲裁科办理仲裁案件调查费用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着装费、办案补助及办理有关劳动争议工作的项目支出。
劳动保障监察122.8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等执法活动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运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体系、处置农民工讨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及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等方面的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91.8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行政单位医疗40.08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事业单位医疗41.95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143.8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局机关和8个局属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公务员医疗补助67.75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补助。
培训支出8.9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市人社局及局属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培训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市技工学校日常办公等方面支出。
三、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21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9.75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9.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
(二)2021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9.75万元。同比减少5.05万元,主要是安排接待上级人社部门及区内各市有关领导来我市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1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计划安排499.07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1年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4.77万元。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1年收入总预算4713.79万元,同比增加589.38万元,同比增长14.29%。2021年支出总预算4713.79万元,同比增加589.38万元,同比增长14.29%。收支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新增项目支出增加。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我部门按照市财政的要求自行组织评价工作组对本部门5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5个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并将自评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和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