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性质、机构设置、基本职能等)
在市党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市直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市直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法律、法规、国家部门和自治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立法协调;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办理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直部门和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和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对司法行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河池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负责河池市法治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河池市涉港澳台法律事务;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局机关设政治部(警务部)和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办公室、党群工作科、法治调研督察科、立法科、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科、政府法律事务科、社区矫正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河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普法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调解工作和人民参与司法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河池市法律援助中心、河池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装备财务保障科、科技信息科等15个内设机构。设在机构1个:河池市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管理事业单位2个:河池市公证处、河池仲裁委秘书处。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市局预算涵盖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市公证处。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底,河池市司法局共有编制48人,其中:行政编制38人,事业编制 10人;在职行政人员35人,在职事业人员4人,两新组织聘用人员1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1人,退休人员33人。
第二部分:河池市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报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2021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1年收入总预算1035.98万元,同比增加11.08万元,同比增长1.08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35.98万元,同比增加11.08万元,增长1.08%。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1年支出总预算1035.98万元,基本支出预算858.58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2.88%,同比减少14.69万元,下降1.68 %;项目支出预算177.4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7.12 %,同比增加25.77万元,增长17%。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5类:
204公共安全支出类科目842.9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1.37%;205教育支出类科目6.8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66 %;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科目73.5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10%;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科目57.5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56%;221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55.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31%。
(二)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共分为2类:
1.基本支出预算858.5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2.88%,同比减少14.69万元,下降1.68%。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730.4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5.08 %,同比减少11.61万元,下降1.56%。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01.73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1.85%,同比减少49.90万元,下降32.91%。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6.40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3.07%,同比减少0.54万元,下降2.01%。
2. 项目支出预算177.4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7.12 %,同比增加 25.77万元,增长17%。
三、2021年部门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变化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其中:
1.公务接待费预算4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6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上年预算持平。
3. 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
2021年河池市司法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见附件。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1河池市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01.73万元,具体为:基本公用支出26.60万元、公务交通补贴39.60万元,培训费6.88万元,工会经费9.17万元,福利费0.25万元,移动通讯补贴6.33万元,其他基本公用支出12.90万元。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较2020年减少1.50万元。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无批量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预算。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说明
2021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市司法局资产总计526.2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总额271.62万元;固定资产总额254.59万元(净值)。固定资产原值总额539.18万元,较2019年末减少71.87万元,同比下降11.76%。 主要原因是:进行了两次资产处置,共处置了110.17万元固定资产。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我单位组织对2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总金额185.40万元,其中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77.40万元,非税收入安排资金25万元。
2021年河池市司法局绩效项目申报表及整体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736552299.zip
五、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