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河池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部门预算已通过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并由河池市财政局(河财预〔2018〕5号)批复下达,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7〕79号)要求,现将河池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本级)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第一部份 概况
(一)基本情况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政策、法规在本市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和监督检查已经过国家批准有文字方案的壮、侗、苗等少数民族文字在全市的学习、推行使用和发展。
4.负责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提出推广规划和措施。
5.负责本市7个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调研工作,指导建立全市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料库和信息处理;组织、协调全市各少数民族口头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保护和传承工作。
6.主管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公文、牌匾、印章等翻译、审定工作。
7.监督壮语文在广播、影视、图书、报刊、互联网等领域的规范使用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全市壮文进中小学校管理。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提倡鼓励和指导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9.组织和协调民族语文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民族语文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10.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河池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设综合科1个科室。
二、人员情况
河池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编制总数5人,实有人数5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81.1万元,同比增长14.84%。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81.1万元,同比增长14.84%,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81.1万元,基本支出78.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6.3%;项目支出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7%。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5类,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60.5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4.71%。
教育支出类科目0.7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86%。
社会保障类科目9.2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1.45%。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9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1%。
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5.5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88%。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78.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6.3%,同比增长15.5%。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68.2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4.14%,同比增长28.1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2017年列入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类),2018年列入工资福利支出(类)。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9.8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2.16%,同比增长3.7%。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7%。
二、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81.1万元,基本支出78.1万元,项目支出3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一)基本支出5类78.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类)57.5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和公用等方面的支出;教育支出(类)0.7万元,主要用于培训等方面的支出;社会保障(类)9.29万元,主要用于干部养老保险方面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4.95万元,主要用于干部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类)5.5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支出。
(二)项目支出3万元。其中:毛南语有声数据库建设2万元;会议经费1万元。
三、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公务接待费0.5万元,与去年基本持平,主要用于委机关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17万元,比2017年增加1.05万元,增长14.75%。 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语委2018年预算公开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