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
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河池市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我局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置、拥军优属、抗灾救灾、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老龄事务等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河池市民政局局机关、河池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河池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河池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办公室、河池市社会福利院、河池市殡葬管理处。
第二部分:河池市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1113.73万元,同比增加59.82万元,同比增长5.68%。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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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1113.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6.7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7.17%,同比减少45.18万元,下降6.63%(下降原因是因为2018年退休人员经费由市社保局统一预算,不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项目支出47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2.83%,同比增加105元,增长28.23(增加主要原因一是春节、八一慰问部队经费预算增加70万元;二是中区直、市直单位高龄补贴预算增加30万元,三是优抚安置维稳经费增加预算2万元;四是增加社会组织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经费3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教育类科目支出预算3.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0.35%,;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支出预算1015.3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1.16%;
(3)医疗卫生类科目支出预算47.6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28%;
(4)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支出预算46.8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21%。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636.73,同比减少45.18万元,下降6.63%。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574.0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90.16%。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56.3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8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6.31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0.99%。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477元,占支出总预算42.83%。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75.2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57.7%;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92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40.25%;资本性支出9.8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2.05%。
二、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113.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6.73万元,项目支出477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教育培训支出3.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文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教育培训经费。
民政管理事务1015.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538.33万元,项目支出预算477万元。主要用于保证单位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春节八一慰问部队支出、开展老龄事务支出、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等支出。
医疗保障47.6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46.8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均为公共财政资金安排)
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6.5万元,比2017年初预算万元减少2.1万元,同比下降24.42%。其中:
1.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4.5元,同比减少0.1万元,下降2.17%,主要是安排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及兄弟市有关领导来我市参加各类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2.公务用车费2018年预算2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同比减少2万元,下降50%,主要用于单位执行公务等所需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以及车辆年审等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56.37万元,同比增加4.14万元,增长7.93%。增加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增加的人头公用经费和教育培训经费。
(二)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经费预算支出12.8万元,属净增长。用于一是聘请中介机构对社会组织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的经费支出;二是年度内单位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