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审计局
2016年部门决算
(含“三公”经费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河池市审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河池市审计局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河池市审计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河池市审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拟订全市地方性审计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法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辖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6.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市辖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辖县(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审计法》规定,依法管理市辖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1、河池市审计局
2、河池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非独立核算二层机构)
第二部分:河池市审计局 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表1—9。
第三部分:河池市审计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033.39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873.04万元,为河池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5.5万元,为本年利息和2015年的非税收入返还款。
3.上年结转和结余154.85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自治区审计厅拨款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1033.39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762.9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支持各科室履行职能,保障各科室的基本支出需要。
2.教育支出(类)17.61万元:主要用于对业务方面的教育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4.65万元:主要用于对职工医疗卫生保障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40.4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5.年末结转和结余167.79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自治区审计厅拨款结转和结余。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河池市审计局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65.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5.61万元。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762.91
20108 审计事务 762.91
2010801 行政运行 667.51
2010804 审计业务 83.11
2010806 信息化建设 12.30
205 教育支出 17.61
20508 进修及培训 17.61
2050802 干部教育 17.61
21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44.65
21005 医疗保障 44.65
2100501 行政单位医疗 44.65
221 住房保障支出 40.44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40.44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40.44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河池市审计局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65.6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50.10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77.25万元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72.85万元;公用经费215.51万元,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203.98万元和其他资本性支出11.53万元。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2.26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8.8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2.2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2.26万元。主要是在公车改革前用于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审计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自2016年3月公务用车改革后,我单位已无公务用车运行费发生。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8.89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49次,参与人次1034人。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河池市审计局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支出数合计11.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26万元,公务接待费8.89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3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合计比预算数增加0.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2.26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41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原因为:执行“八项规定”后公务接待有所减少,我单位严格遵照规章制度进行公务接待,厉行节约。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原因为: 2015年底预计2016年将会对公车进行改革,因此财政预算未下达公务用车运行费。实际公车改革执行时间为2016年3月。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5.51万元,比2015年减少134.94万元,降低38.50%。原因最主要是:公务接待费有所减少;自2016年3月公车改革后,已无公务用车运行费发生;厉行节约,在办公设备购置上有所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8.09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0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已无公务用车;单位无价值超过50万以上的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河池市审计局共组织对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8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2.21%。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十分理想,已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