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说明
河池市司法局是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处级。河池市司法局设政治部(警务部)和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办公室、党群工作科、法治调研督察科、立法科、政府法律事务科、社区矫正管理科、立案和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科、行政复议科(河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诉讼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普法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调解工作和人民参与司法管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河池市法律援助中心、河池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装备财务保障科、科技信息科等16个内设机构。设在机构1个:河池市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管理事业单位2个:河池市公证处、河池仲裁委秘书处。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池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具体工作,完成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任务,组织开展河池市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一)预算单位编制2024年预算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握财政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持过紧日子,从严从紧编制预算;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重点支出;推进中期规划管理,强化支出规划约束;强化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2.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预[2016]53号)、河池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本级 2024-2026 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 2024 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河财预[2023]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3.基本原则。
依法理财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收支测算准确、真实、合法合规,体现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符合现行的财务规章制度,凡不合法的收入和支出,不能纳入预算编制范围;
综合预算原则。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统一要求,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收入统一管理,支出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留有其他收支项目。
零基预算原则。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基础上,人员支出按各部门编内实有人员核定,公用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视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核定。
结构优化和收支平衡原则。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继续优化支出结构,与部门履行的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市级财力相适应,继续坚持保证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要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不编列赤字预算,
(二)单位基本情况。
1、部门设置和人员情况
本部门由行政政法机关单位1个,挂靠的市政府部门即市调处办单位1个以及事业单位河池市公证处1个、河池市仲裁委员会1个组成,人员情况如下:共有编制52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事业编制 10人;在职行政人员38人,在职事业人员8人,两新组织聘用人员3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2人,退休人员30人。
2.车辆构成情况。本单位公务用车4辆,其中,执法执勤4辆。
3.工资及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在职年工资合计(不含奖金及绩效奖)416.8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209.76万元,津贴补贴191.52万元);奖金2.16万元;2024年发放2023年绩效奖127.76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8.25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4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9.44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36.57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2.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8.58万元。
(三)收入支出预算说明。
1.收入预算说明。
收入预算总规模、各项收入预算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4年收入总预算 1082.02 万元,同比减少 88.97 万元,同比增长 0.7.5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1082.02 万元,同比减少 7.5 万元,同比增长 7.5 %。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_0_万元,同比增加(减少) _0_万元,增长(下降) _0_%。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_0_万元,同比增加(减少) _0_万元,增长(下降) _0_%。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_0_万元,同比增加(减少) _0_万元,增长(下降) _0_%。
2.支出预算说明。
支出预算总规模、各类支出预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2024年支出总预算 1082.02 万元,基本支出预算 1007.32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93 %,同比减少 13.97 万元,减少 1.36 %;项目支出预算 74.7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7 %,同比减少 75 万元,减少 50 %。
项目支出增长的原因说明:减少了两个项目。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_5_类,其中:
公共安全类科目 744.41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68.8 %,同比增加 198.74 万元,减少 21 %;教育支出类科目 8.57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0.7 %,同比增加 0.5万元,上升 6.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71.21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6.6 %,同比减少 16.22 万元,下降 7.25 %;卫生健康支出 70.4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6.5 %,同比增加 2.57 万元,增长3.7 %;住房保障保障支出 68.5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6.3 %,同比增加4.06 万元,下增长 6.3%。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 1007.3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93.09 %,同比减少60.74 万元,减少 5.9 %。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 867.9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 86.2%,同比增加20.15 万元,增长 16.06 %。。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 131.89 141.4685 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 13.09%,同比减少 9.58万元,减少 6.7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 10.29 32.0435 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 1.02 %,同比减少 21.75 万元,减少 67.8 %。
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 74.7 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6.9 %,同比减少 75万元,下降 50 %。
1、普法依法治理专项经费10万元。系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河发〔2011〕36号文《规划》相关规定,把普法教育的专项经费按照行政区域总人口0.5元/人以上的标准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我市总人口为400万人,市本级辖区55万人(全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及城区流动人口等),确保2024年我市各项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上年预算为10万元,本年预算10万元。
2、人民调解处理突发事件和民间纠纷专项经费3万元。根据桂组通字〔2011〕3号文的相关要求,近年来,各类突发事件和民间纠纷、重大矛盾频繁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我局组织大量人员,把工作重点放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调处民间纠纷和法律宣传上,确保2024年处置突发事件、调解处理社会矛盾和调处民间纠纷工作顺利进行,上年预算为4万元,本年预算3万元。
3、社区矫正业务经费5万元。系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桂财行[2013]8号)精神,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贯彻实行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制度。上年预算为8万元,本年预算5万元。
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业务经费1万元。系依据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池市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河办发〔2003〕78号)文件的要求,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正常开展。上年预算为2万元,本年预算1万元。
5、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预算1万元。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2]5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年预算为4万元,本年预算1万元。
6、市调处办处纠专项经费13万元。主要依据:河池市调处办长期担负着全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任务,并具体承办跨省区、跨地市、跨县市区案件的调处工作;随着林改工作的开展,山林纠纷案件呈爆发趋势。上年预算为13万元,本年预算5万元。
7、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4万元。系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全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14〕1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司通〔2014〕68号)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重点,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在全市范 围内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上年预算为4万元,本年预算2万元。
8、人民监督员经费0.7万元。系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策及中央司法体系改革的部署,经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批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我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确定的十个改革试点省(区、市)之一。改革人员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上年预算0.7万元,本年预算0.7万元。
9、地方立法工作经费6万元。系根据《河池市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完成立法工作计划,推进地方立法开展。上年预算为6万元,本年预算2万元。
10、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40 万元。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河政办发〔2015〕58号)的要求,通过确定专职政府法律顾问、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法律顾问助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上年预算为40万元,本年预算27万元。
11、仲裁委工作经费 20万元。系根据桂价费(2011)124号文件要求,通过媒体等各种方式加强仲裁宣传,加强仲裁队伍业务培训,提高仲裁案件效率和质量,并完善仲裁制度建设,强化推进仲裁规范化建设,提升仲裁服务水平。上年预算20万元,本年预算5万元。
12、行政复议专项经费2万元。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推进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落实行政复议办公场所,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上年预算为6万元,本年预算2万元。
1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经费 1万元。系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河池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河池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上年预算为2万元,本年预算1万元。
14、依法行政调研专项经费 1万元。系根据《行政依法条例》的相关要求,扎实开展依法行政调研工作,深入研究依法行政领域研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上年预算为1万元,本年预算1万元。
15、行政应诉专项经费 5万元。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上年预算为5万元,本年预算5万元。
16、市依法治市工作专项经费6万元。系根据关于印发《河池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_厅发〔2019〕60号、关于河池市党政机构设置的通知河发〔2019〕2号、关于印发《河池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高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办发【2019】56号及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及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上年预算为20万元,本年预算6万元。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说明。本单位本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说明。本单位本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七)收入征收计划说明。
2024年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计划22 万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征收计划_0_万元,同比增加(减少) _0_万元,增长(下降) _0_%。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计划_0_万元,同比增加(减少)_0_万元,增长(下降)_0_%。
三、2024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10 万元,比上年减少 1 万元,同比减少 10 %。其中:
1.公务接待费预算2万元,比上年减少 1 万元,同比减少 33%。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 8 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上年预算持平。
3. 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