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部门预算编制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财政改革目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推进河池市内外贸易、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财力,努力保障重点支出需要。继续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精细和透明,推动全市内外贸易经济健康发展。
(二)预算编制原则
1.稳定市场、促进发展原则。合理整合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内外贸易、流通服务行业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健康发展。
2.厉行节约原则。除法定支出和政策性支出按法定增长比例及有关政策标准审核安排外,从严进行审核,大力压缩日常工作经费,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3.综合预算科学精细原则。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各项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预算“基础数据精细化、定额管理标准化、监督监管透明化”的建设,科学有效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绩效评价原则。项目支出安排与资金使用效果相结合,对列入预算安排的大额支出项目进行跟踪绩效评价。
二、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定河池市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措施;参与拟订河池市对外开放、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
2.负责推进河池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3.拟订河池市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4.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职责。
5.承担组织实施河池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下达我市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承担河池市外贸进出口备案登记审核职责。
7.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8.贯彻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池市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9.贯彻执行国家对东盟经贸合作政策,拟定组织实施河池市对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战略和政策;牵头负责河池市参与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
10.承担组织协调河池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11.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利用外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12.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照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河池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初审;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管理国际无偿援助有关事务。
13.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港澳台及日韩的经贸合作政策、经贸发展规划;负责河池市与港澳台地区及日韩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
14.根据自治区和河池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协调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参加各种涉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
15.负责组织河池市商务出访考察活动,承办与商务业务相关的外事接待。
16.负责全市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商贸、流通服务行业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7.负责全市打击走私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走私的联合专项行动。
18.承办河池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1.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简表_河池市商务局(详见附件1);
2.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_河池市商务局(详见附件2)。
四、部门及单位基本情况
本部门由机关本级河池市商务局(1个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组成,人员情况如下:
编制14人(行政编14人),在职14人,离退休人员32人(其中离休人员5人退休人员27人)
五、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编制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456.86万元,上年收入1373.91万元,比上年减少917.05万元,同比减少66.74%,主要是减少了提前淘汰老旧黄标车专项补贴资金项目1000万元,全部为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
六、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一)总体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456.86万元。按经济科目划分为基本支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其中:
1.基本支出438.06万元,占预算95.88%,同比增长22.39%;其中工资和福利支出176.74万元,占基本支出38.69%,同比增长36.25%;商品和服务支出28.10万元,占基本支出6.41%,同比增加122.13,主要原因是增加公务员交通补贴15.8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33.62万元,占基本支出51.13%,同比增长8.38%。
2.项目支出18.40万元,占预算4.03%,同比减少997.60万元,具体为专项服务支出16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安排资金2.4万元,减少提前淘汰老旧车黄标车补贴1000万元,这项目为政府新增环保项目。
(二)“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6.98万元,与上年同比减少0.05万元,具体为:公务接待支出预算2.85万元与上年同比相等,原因为职工工资总额增加,相应培加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0,上年0万元,减少原因为公务车上交给政府,无公车运行费开支;公车购置费0万元;会议费2.5万元,与上年相等;培训费1.63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0.05万元,增加原因是工资总额增加,按比例计算培训费相应增加。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19.36万元比2016年增加0.96万元,同比上升0.3%。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差旅费用等费用增加。
(四)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万元(口径参见部门决算CS06表《政府采购情况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河池市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河池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河池市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1.2017年河财预(20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