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表
三、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审查不服本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再审。
(三)受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四)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人民法庭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
(六)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依法决定评估、拍卖事项。
(九)依法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和抓好班子建设。
(十二)加强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管理本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做好专项物质装备及有关经费的计划、组织、管理工作;开展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规范化管理;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信息统计,推进法院改革,促进本院“双文明”建设。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预算单位构成)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行政编制100人(含4名派驻纪检编制),实有在职人数96人,内设10个职能,分别是:综合办公室、政治部、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法警大队。3个派出法庭:河池法庭、金城江法庭、九圩法庭
第二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表
三、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编制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4年收入总预算3181.09万元,同比增长6.60%。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181.09万元,同比增长6.60%,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4年支出总预算3181.09万元,基本支出2835.5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9.14%,项目支出345.5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0.86%。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5类,其中:
公共安全类科目2393.2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5.23%,同比下降3.8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341.0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0.72%,同比增长32.92%。
卫生健康类科目152.8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72%,同比增长4.80%。
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174.2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48%,同比增长37.20%。
(二)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2835.5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9.14%,同比增长29.41%。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533.3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9.64%,同比上升34.40%。
商品服务支出预算293.86万元305.9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9.24%,同比下降3.96%。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8.41万元0.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0.26%,同比增加2002.50%。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345.50万元79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0.86%,同比下降56.43%。
三、2024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公务接待费2万元,同比下降66.67%;公费出国预算是0,与上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万元,同比下降17.24%。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305.97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院有公务车辆12辆,共有3套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三)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我单位组织对本院4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181.09万元。绩效评价结果显示,4个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如:“综合办案费”。 该项目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都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绩效评价结果显示,项目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比较好,保障了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类)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类)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类)支出和公用(类)支出。
十、项目(类)支出:指在基本(类)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类)支出。
十一、经营(类)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类)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金城江区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金城江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类)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类)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类)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类)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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