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人民法院概况
三、人员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自治区本级项目绩效目标公开表
十一、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公开表
第三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二、支出预算说明
三、202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人民法院概况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接受中共都安瑶族自治县委员会的领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 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
(三)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其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和司法执行权,执行由其作为一审法院的终审裁决或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五)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本院的政治思想、内部监督、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警察等工作。
(七)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对本院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或裁定不予立案;负责诉讼费用核算、诉讼费用减、缓、免办理;负责诉讼服务中心运行管理与协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负责对来信来访(执行信访除外)进行处理、登记工作;负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工作。
(二)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三)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审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审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审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第一审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四)综合审判庭。依法审理第一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负责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及相关的应诉事宜;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本院及上级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救助决定的执行、协调;审查处理本院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五)执行局。负责执行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法律规定的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负责实施本院审判部门移送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案件,依法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负责办理与本院执行相关的执行异议、执行信访案件;负责办理对外执行联动、联合信用惩戒等工作;负责执行上级法院指定、协同执行的案件,处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事项;协助处理其他法院到本辖区执行的案件。
(六)政治部。协助院党组抓好本院领导班子及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院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考核考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指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本院内部监督工作。
(七)综合办公室。协助院党组和院领导处理司法政务;负责本院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宣传、意识形态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基础建设、固定资产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
(八)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审判管理工作;负责司法公开工作;负责研究、汇总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学术理论研讨事务;负责典型裁判案例的整理、编发、上报工作。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维护审判秩序;负责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负责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设立 4 个派出机构,即安阳人民法庭、拉烈人民法庭、永安人民法庭、地苏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各类一审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和部分案件执行工作;受理本辖区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指导本辖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做好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
都安瑶族自治县审判网络管理中心目前设在我院办公。
三、人员构成情况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 95人,实有在职人员91人;机关后勤服务控制编制数2人,实有在职人员2人;事业编编制数(都安瑶族自治县审判网络管理中心)3人,实有在职人员1人,具体情况如下:
1、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实有在编13人。
2、刑事审判庭。实有在编8人。
3、民事审判庭。实有在编9人。
4、综合审判庭。实有在编2人。
5、执行局。实有在编12人。
6、政治部。实有在编4人。
7、综合办公室(包含院领导)。实有在编 18人。
8、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实有在编2人。
9、司法警察大队。实有在编10人。
10、4 个派出机构(安阳人民法庭、拉烈人民法庭、永安人民法庭、地苏人民法庭)。实有在编15人。
11、都安瑶族自治县审判网络管理中心。实有在编(事业编)1人。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4年收入总预算2791.6万元,同比下降22%,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91.6万元,同比下降22%,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二、 支出预算说明。
2024年支出总预算279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52.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7.9%;项目支出33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2.1%。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公共安全类科目支出预算2217.5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79.4%,同比下降29%。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支出预算289.1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0.3%,同比增长21.7%;
(3)卫生健康类支出预算132.2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8%,同比增长29.9%;
(4)住房保障类科目支出预算152.6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5.5%,同比增长28.5%。
(二)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2452.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7.9%,同比增长25.5%。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129.41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86.8%,同比增长29.5%;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308.5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12.6%,同比增长3.6%;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4.65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0.6%,同比下降35.3%;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33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2.1%,同比下降79.2%。
三、2024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公务接待费9万元,比去年下降10%;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与上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万元,与上年相同。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308.54万元,同比增长3.6%。主要用于本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即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50.92万元,比上年执行数123.73万元减少了72.81万元,下降58.8%,其中:集中采购50.92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100%,比上年执行数123.73万元减少了72.81万元,下降58.8%。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单位国有资产总值3949.81万元。按单位性质资产情况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3949.81万元,占国有资产总值100%。固定资产3948.34万元,占100%;根据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核定我院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为15辆,实有车辆15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我单位组织对“综合办案经费”、“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加班补贴”等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57.48万元。绩效评价结果显示,2个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综合办案经费”在经费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为日常运行多提供了一层保障,使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加班补贴” 法警大队根据实际加班情况,填写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县组织部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发放,使项目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发放加班补助,干警加班工作得到认可,调动、提高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绩效评价结果显示,项目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比较好,为都安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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