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表一:部门收支总表
表二:部门收入总表
表三:部门支出总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七:“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
表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份2024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二、支出预算说明
三、202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
(3)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其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和司法执行权,执行由其作为一审法院的终审裁决或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5)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负责本院的政治思想、内部监督、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警察等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预算单位构成
部门预算由一个预算单位构成,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一)机构设置情况。本院内设庭(室、队)13个,即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执行局、立案庭、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大化人民法庭、都阳人民法庭、岩滩人民法庭、板升人民法庭。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院编制数74人,年末实有人数67人,工勤编制1人,退休人员43人。
第二部份 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份2024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4年收入总预算2291.61万元,同比减少49.77%。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91.61万元,同比减少49.77%,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4年支出总预算2291.61万元,基本支出1732.6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75.61%,项目支出55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4.39%。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5类,其中:
公共安全类科目194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4.66%,同比下降54.59%。
教育支出类科目13.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69%,同比增长25.8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136.9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98%,同比增长15.09%。
卫生健康类科目94.8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14%,同比增长26.01%。
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106.3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64%,同比增长25.75%。
(二)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1732.6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5.61%,同比增长19.9%。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502.3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6.71%,同比增长26.49%。
商品服务支出预算218.2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2.6%,同比下降13.05%。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1.9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0.69%,同比增长91.37%。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55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4.39%,同比下降82.07%。
三、2024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公务接待费9.9万元,同比下降1%;公费出国预算是0,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218.24万元,同下降82.07%。
(二)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239万元,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预算239万元;部门集中采购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院有公务车辆9辆,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备。
(四)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我单位组织对本院6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117万元。绩效评价结果显示,9个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如:“综合办案经费”。 该项目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都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绩效评价结果显示,项目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比较好,保障了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