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位概况
二、人员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23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23年收支总体情况
二、2023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三、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位概况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河池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 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负责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依法处理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负责管理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及信息统计;
(五)负责组织宣传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咨询,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六)负责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切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七)指导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
(八)完成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6 名,设院长(正科长级)1 名,副院长(副科 长级)1 名。
三、人员构成情况
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公事业编制6人,实有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在职人员2人,比上年度年末实有数少1人。
第二部分: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23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23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3年收入总预算83.24万元,同比减少38.58万元,下降46.34%。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3年支出总预算83.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2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5.97%,同比减少35.58万元,下降56.25%;项目支出2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4.03%,同比减少3万元,下降15%,这是由于今年没有服装购置费预算支出。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教育类科目支出预算0.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0.48%;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支出预算76.8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2.35%;
(3)卫生健康支出预算2.8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38%;
(4)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支出预算3.1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80%。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2023年基本支出63.2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5.97%,同比减少35.58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58.40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92.35%。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4.85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67%。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20万元,比去年减少3万元。这是由于今年没有服装购置费预算支出。
二、2023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83.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24万元,项目支出20万元。主要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案补助及办理有关劳动争议工作的项目支出。
三、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23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3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
(二)2023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3年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与去年一致,主要是安排接待各仲裁经办机构到我院案件商讨会议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本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我部门按照市财政的要求自行组织评价工作组对本部门1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1个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并将自评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和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