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表一:部门收支总表
表二:部门收入总表
表三:部门支出总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部门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表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九:“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
表十: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表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表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三部份2022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二、支出预算说明
三、2022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承办对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编制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一)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二、预算单位构成
部门预算由一个预算单位构成,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机构设置情况。本院内设政治部、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司法技术科、法警支队、机关党委、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快审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等20个部门。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院编制总数为141人,年末实有人数135人,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62人。
第二部份 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份2022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2年收入总预算5398.01万元,同比增长1.3%。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398.01万元,同比增长1.3%,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2年支出总预算5398.01万元,基本支出3222.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59.7%,项目支出217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0.3%。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5类,其中:
公共安全类科目4610.6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5.4%,与上年持平。
教育支出类科目28.6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5%,同比增长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306.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7%,同比增长9%。
卫生健康类科目223.2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1%,同比增长9.3%。
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228.9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3%,同比增长9%。
(二)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3222.0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9.7%,同比增长8.2%。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697.0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3.7%,同比上升9.6%。
商品服务支出预算423.7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3.1%,同比上升15.5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01.25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3.2%,同比增长38.3%。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217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0.3%,同比下降7.6%。
三、2022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2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公务接待费3万元,同比下降40%;公费出国预算是0,与上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8万元,同比增加5.55%。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137.5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1907万元,同比增加407万元,增长27.13%%。政府集中采购预算1872万元;部门集中采购预算0万元;分散采购预算35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93.3%。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我院有公务车辆19辆,共有6套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四)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我单位组织对本院4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649.6万元。绩效评价结果显示,4个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如:“综合办案费”。 该项目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都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绩效评价结果显示,项目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比较好,保障了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