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9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自 治区、河池市委和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质量强 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 械和化妆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 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监管范围内企业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 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执法 行为。
(四)依授权开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五)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辖区内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 侵犯商标专利专用权和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吿活动。指导金城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 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 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 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 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承担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许可,网络食品交易主体 备案等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 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盐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责。
(十三)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 实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 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 范。配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 管理。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 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辖区药品、 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查 处药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药品召 回和处置制度。配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 格准入制度和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
(十六)负责组织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行 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法案件。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机制,协调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相关工 作。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制定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施,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 质量标识制度,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 和信息化建设。
(十八)指导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 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 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化活动。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辖 区内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 经营行为 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二十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奖励 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 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 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 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 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二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 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知识 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 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 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 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 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二十五)负责价格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 经营者执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受理本级价 格违法投诉举报案件,应诉有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价格行政诉 讼。推进价格信用制度建设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 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 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 的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 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 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市 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投诉举报平台整合建设,优化 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 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 主体服务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 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 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 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 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 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 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 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 权高质量发展。
5.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 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 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 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 心、吃得放心。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有关的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和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主 管盐业工作,制定盐业产业政策,负责工业盐管理,组织落实储 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 与金城江公安分局有关的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 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场监督管理 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 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 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协助。
3. 与区农业农村局有关的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 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 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 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 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 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 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 与区卫生健康局有关的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同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 到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 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 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5. 与区林业局有关的职责分工。区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 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 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 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9年度纳入部门决算独立核算单位1个,行政单位1个,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个。
第二部分: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汇总)
第三部分: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19年度总收入1402.97万元,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87.65万元,为上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7.93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3. 上年结转和结余7.39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本部门2019年度总支出1402.70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395.65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1050.8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
2、教育支出6.57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0.7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卫生健康支出90.98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及失业保险。
5、住房保障支出86.55万元,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
6.年末结转和结余7.31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95.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31.90万元,项目支出63.75 万元。
功能分类支出如下:
行政运行,支出决算为987.06万元;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决算为15.08万元;
市场监督管理专项,支出决算为16万元;
市场监管执法,支出决算为17.66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支出决算为3万元;
信息化建设,支出决算为4万元;
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支出决算为8.01万元;
培训支出,支出决算为6.57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支出决算为126.57万元;
死亡抚恤,支出决算为34.17万元;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决算为90.98万元;
住房公积金。支出决算为86.55万元;
三、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31.9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75.6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156.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物业费、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补贴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 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2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26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20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9年,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 辆,平均每辆2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4.26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 27次,人次225 人。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2.12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10.0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10.07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0辆、其他用车2辆,其他用车是电动自行车;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