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河池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市委政法委及所属事业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本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协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市委及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完成市委及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本委设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执法监督室、宣传调研室);合署办公机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河池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纪委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
二、人员构成情况
市委政法委编制人数25人,其中机关行政编制22人,法学会参公事业编制3名。现总人数为33人,其中在职在岗23人(含市纪委派驻政法委纪检组组长1人),离退休10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542.54万元,同比增长6.84%。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542.54万元,基本支出466.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5.99%;项目支出7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4.01%。
(一)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5类,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416.9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6.85%,同比下降8.29%。
教育支出类科目4.1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76%,同比增长1.56%。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科目55.9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10.32%,同比增长104.6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科目32.2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 5.92%,同比增长56.75%。
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33.1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11 %,同比增长12.52%。
(二)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466.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5.99%,同比增长10.34%。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403.4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6.48%,同比增长47.15%。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58.73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2.59%,同比增长25.28%。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4.33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0.93%,同比下降95.74%。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7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3.93%。
(三)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本委预算资金全部为公共财政拨款资金,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2018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28.35万元,比2017年初预算26.79万元增加1.56万元,同比增长5.82%。增长原因为本委在职在编人员较2017年有所增加。其中:
1.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3.2万元,与去年持平,主要是安排接待上级部门及兄弟市有关领导来我市参加各类会议、重大活动和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
2.会议费2018年预算21万元,与去年持平。主要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综治、维稳、防范等全市政法系统会议。
3.培训费2018年预算4.15万元,较去年增长60.23%。增长原因为本委在职在编人员较2017年有所增加。主要用于全市综治维稳防范业务培训班等。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行政运行340.95万元,主要用于市委政法委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支出计划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211246532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