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纪委监察局(绩效办)
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部门预算编制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持过紧日子;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观展,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财力,努力保障重点支出需要。继续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精细和透明,促使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二)预算编制原则
1、保增长、促发展原则。进一步整合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有效使用资金,加大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投入,改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重要条件,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作好保障。
2、优化结构、加强重点原则。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农村改革与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
3、厉行节约原则。除法定支出和政策性支出按法定增长比例及有关政策标准审核安排外,从严进行审核安排,大力压缩日常工作经费,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4、综合预算科学精细原则。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各项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预算“基础数据精细化、定额管理标准化、监督监管透明化”的建设,科学有效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绩效评价原则。项目支出安排与资金使用效果相结合,对列入预算安排的大额支出项目进行跟踪绩效评价。
单位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河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河池市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办发〔2012〕112号)文件规定,市纪委接受市委和自治区纪委的双重领导,市监察局属市人民政府序列,接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监察厅的领导。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督促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或其他重要、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4.负责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草拟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参与制订党内法规。
8.调查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制订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完善地方性行政监察的规章或规范文件。
9.会同市人民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干部以及市直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人选,提出任免意见。负责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新调入室主任及以下干部的审批。
10.负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负责全市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
11.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市纪委监察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层层压实“两个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继续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营造河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1.继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抓早抓小,实行约谈提醒常态化,把纪律挺在前面,守住纪律的底线。
2.深入贯彻落实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总结会议精神,持续严查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促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3.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惩治腐败,减存量遏增量,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4.突出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决斩断伸向扶贫资金的“黑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5.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全面推进巡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研究巡察工作办法,完善工作流程,优化巡察人才队伍。
6.加强纪检机关党建工作,开展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铸牢理想信念宗旨之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7.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在市、县(区)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8.加强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剖析通报,充分运用河池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于成龙廉政文化展示馆等平台,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二层机构(市绩效办)的主要职责及工作任务
根据市编委会《关于将河池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分设及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河编〔2009〕44号)和《关于设立河池市绩效评估中心的批复》(河编〔2011〕49号)文件规定,本办主要职责是:
1.承办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修订和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考评办法;
3.审定考评对象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的年度绩效计划;
4.督促检查考评对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日常评估工作;
5.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属机关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6.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对乡镇和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工作;
7.完成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办二层机构河池市绩效评估中心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制定和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考评办法;
2.收集、汇总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年度考评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起草有关工作报告,筹办有关会议,负责文秘、信息、工资、统计、财务及内部管理等工作。
3.协助市绩效办做好绩效管理和调研,综合考评和公众评议及绩效评估的日常具体工作;
4.负责综合考评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和绩效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5.探讨绩效评估与绩效管理的理论问题、指标体系和绩效考评机制等。
(四)市绩效办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和部门预算编制有关部分)
2018年河池市绩效办工作总体思路: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落实重点工作为目标,以考核工作实绩为重点,以分解目标责任为措施,以建立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绩效考评体制机制为手段,增强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全面性、综合性,发挥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促进科学发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1.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市绩效考评年终察访核验工作,检查各级各部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组织开展全市2017年度绩效考评公众评议和领导评价工作;
3.开展2017年度我市绩效考评创新评审工作;
4.制定《河池市2018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河池市2018年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评分细则》,深入到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开展绩效考评业务调研;
5.配合自治区做好2017年度绩效考评年终察访核验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2017年度绩效考评公众评议问卷调查工作;
6. 收集、汇总2017年度全市机关绩效考评结果,将初步结果反馈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复核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对2017年度全市机关绩效考评初步结果的申请复核意见;
7.组织开展对自治区反馈我市2017年度绩效考评初步结果的申请复核工作;制定我市2017年度绩效考评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8.配合自治区做好2018年度绩效考评年中察访核验工作;
9.组织市、县(区)绩效考评人员外出学习考察;
10.召开2018年度全市绩效考评工作会议,邀请自治区绩效办领导到我市进行绩效考评业务掊训;
11.配合自治区做好公众评议有关资料的收集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公众评议主体的业务培训工作;
12.组织召开4次以上全市绩效考评工作会议;
13.围绕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专项性督查8次以上;
14.组织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开展2018年度全市绩效考评年终自查自评工作等迎检工作。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2018年收入总预算2567.19万元,同比增加1049.16万元,同比增加69.11%。其中:其中基本支出1917.69万元,同比增加961.66万,同比增加100.59%。项目支出649.5万元,同比增加87.5万元,同比增加15.57%。
(二)支出预算说明。
1.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654.2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64.44%,同比增加1022.37万元,增长161.79%,主要原因是市监察委成立,增加新的人员。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46.4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9.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6.9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0.66%,同比减少197.91万元,减少92.11%,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工资移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减少了对退休人员的相关补助发放。
2.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649.5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预算17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74%,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436.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7%。
(三)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变化情况(包括项目支出安排和非税支出安排数)。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预算中: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38.7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51%,同比减少0.9%。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出国出境费用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5.37万元,占总支出预算2.94%,无增减变化,当年无新购置车辆,车辆保有量3部;今年“三公”经费减少的原因是:严格按照文件执行接待标准。
会议费25.9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01%,同比减少0.38%;培训费32.3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26%,同比增加51.17%;
(四)2018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42.27万元,同比增加42.27万元,增长100%;根据上级要求进行机构机制改革,新增单位人员编制,需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782.16万元,同比增加224.71万元,增长40.31%。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服务类支出。
二、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